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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新版《住宅设计规范》中可容纳担架电梯条款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3      分享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执行新版《住宅设计规范》中可容纳担架电梯条款规定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12]571号

 
各有关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已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4.2条规定“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执行该条款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相关设计参数的确定:担架尺寸不得小于1900x550mm。电梯轿厢净深度或净宽度尺寸不应小于1950mm。当净宽度尺寸为1950mm时,应采取电梯门开口偏移或加宽电梯门等措施,确保担架顺利进出。电梯参数应满足《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Ⅰ Ⅱ Ⅲ Ⅵ类电梯(GBT 7025.1-2008)》要求。
    二、工程设计单位应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大样图中明确担架尺寸、轿厢尺寸、担架活动轨迹示意。
    三、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设计能否满足以上要求进行审查,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书。
    四、为做好新版规范与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的实施衔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有关问题的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2]299号)的规定,在2012年8月1日及之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住宅建筑项目,必须执行本规定;在2012年8月1日之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住宅建筑项目,鼓励执行本规定,但在2012年12月1日及之后仍未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的住宅建筑项目,必须执行本规定。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