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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新版《住宅设计规范》中可容纳担架电梯条款规定的指导

发布日期:2021-01-23      分享到: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执行新版《住宅设计规范》中可容纳担架电梯条款规定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已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4.2条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在执行过程中,对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尺度控制有不同的做法,为规范设计,经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执行该条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电梯轿厢及门洞尺寸: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轿箱内净尺寸不应小于1600mm × 1500mm,轿箱门洞净宽不应小于900mm(当门洞不居中开设时,其净宽可适当缩小,但最小不得小于800 mm,且应确保担架的出入)。
        二、电梯井道布置及尺寸:工程设计单位按不小于上述轿厢及门洞尺寸要求结合具体产品样本选用电梯型号确定。
       三、电梯载重量:工程设计单位应在有关设计文件中明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载重量,可根据各个工程的实际情况,最小不低于800kg,宜大于1000kg。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