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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的建筑分类

发布日期:2020-08-03      分享到:

        建筑设计时,首先应该确定建筑物的建筑类别,以便确定设计依据的规范。普通的住宅建筑、教育建筑分类很容易,有的建筑分类就容易混淆。任何建筑设计工作都是有依据的,只是设计人员没有注意到《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中的按使用功能的建筑分类。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
3.2  民用建筑工程
3.2.1  民用建筑工程按用途可分为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
3.2.2  居住建筑按使用功能不同可分为别墅、公寓、普通住宅、集体宿舍等,按照地上层数和高度分为低层建筑、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
3.2.3  办公建筑按地上层数和高度可分为单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
3.2.4  旅馆酒店建筑可分为旅游饭店、普通旅馆、招待所等。
3.2.5  商业建筑按照用途可分为百货商场、综合商厦、购物中心、会展中心、超市、菜市场、专业商店等,按其建筑面积划分可分为大型商业建筑、中型商业建筑和小型商业建筑。
3.2.6  居民服务建筑可分为餐饮用房屋,银行营业和证券营业用房屋,电信及计算机服务用房屋,邮政用房屋,居住小区的会所,以及洗染店、洗浴室、理发美容店、家电维修、殡仪馆等生活服务用房屋。
3.2.7  文化建筑可分为文艺演出用房、艺术展览用房、图书馆、纪念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宫、游乐场馆、电影院(含影城)、宗教寺院以及舞厅、歌厅、游艺厅等用房。文化建筑按其建筑面积可分为大型文化建筑、中型文化建筑和小型文化建筑。
3.2.8  教育建筑可分为各类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等教育用房。
3.2.9  体育建筑可分为体育馆、体育场、游泳馆、跳水馆等。体育场按照规模可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3.2.10  卫生建筑可分为各类医疗机构的病房、医技楼、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太平间等房屋。
3.2.11  交通建筑可分为机场航站楼,机场指挥塔,交通枢纽,停车楼,高速公路服务区用房,汽车、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站房,港口码头建筑等工程。
3.2.12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可分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站)、地球站、监测台(站)、广播电视节目监管建筑、有线电视网络中心、综合发射塔(含机房、塔座、塌楼等)等工程。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条文说明
3.2  民用建筑工程
3.2.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住宅建筑按照地上层数和高度分为低层建筑(1层~3层)、多层建筑(4层~6层)、中高层建筑(7层~9层)、高层建筑(10层~30层)和超高层(31层以上)。
3.2.3  办公建筑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也包括商务办公用房。参照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和《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办公建筑按地上层数和高度分为单层建筑、多层建筑(2层~7层且不超过24m)、高层建筑(8层及8层以上,高度24m~100m)、超高层建筑(30层以上,高度100m以上)。
3.2.4  目前有少量旅游饭店标准高于5星级,号称超5星级、6星级、7星级,由于缺少依据,暂不作为本标准的分类。
3.2.5  商业建筑是指批发和零售企业对外营业的各种市场、超市、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等用房。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商业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划分可分为大型商业建筑(规模大于15 000m2)、中型商业建筑(规模为3000m2~15 000m2)和小型商业建筑(规模小于3000m2)。
3.2.6  非独立使用的居民服务建筑不列入本标准。
3.2.7  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文化建筑按其建筑面积分为大型文化建筑(规模大于10 000m2)、中型文化建筑(规模为4000m2~10 000m2)和小型文化建筑(规模小于4000m2)。
3.2.8  教育建筑分为各种学校(包括大、中、小学校,职业学校,业余学校,党校,干校,工读学校以及幼儿园等)用于教学的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展览馆等,不包括学生及教工宿舍等。
3.2.9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体育场按照规模分为:特大型(60 000座以上)、大型(40 000座~60 000座)、中型(20 000座~40 000座)、小型(20 000座以下);体育馆按照规模分为:特大型(10 000座以上)、大型(6000座~10 000座)、中型(3000座~6000座)、小型(3000座以下);游泳馆、跳水馆按照规模分为:特大型(6000座以上)、大型(3000座~6000座)、中型(1500座~3000座)、小型(1500座以下)。


      (一)从上看出,除了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其他民用建筑均为公共建筑。
      (二)建筑规范中称为“民用建筑的分类”有两个地方。一个是按照防火分类一个是按照使用功能分类。
      (1)《建筑防火设计规范》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
      (2)《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中,2.3.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见表2.3.1民用建筑分类表。
        设计说明中两个分类都加上注释来区分,如:“建筑分类(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建筑类别(按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或者直接写“建筑分类”和“建筑使用性质”,前者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后者按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三)按照使用功能分类时,例如中学教学楼,“建筑使用性质”为教育建筑,中学食堂,“建筑使用性质”为餐饮建筑。
     (四)多种功能组合建筑,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的合建建。
      (五)《展览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不属于展览建筑的范畴。
    (六)建筑分类的目的是明确适用的设计规范,下表中增加了适用规范。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2.1.4  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员集散的要求。
 
《条文说明》 本条对公共建筑提出基本功能的目标要求,除了要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交通、人员的集散的最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规范其他章节的相关要求。公共建筑包含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社会民生服务等场所。
    教育类建筑是指供基础、技能及素质教育的教学场所。
    办公科研类建筑是指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商谈、接洽、处理、服务性交易等业务活动的场所。
    商业服务类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娱乐、休憩、餐饮、消费、日常服务的场所。
    公众活动类建筑是指供休闲、运动、参观、观演、集会、社交、宗教信徒聚会的场所。
    交通类建筑是指供旅客等候和运输、交通工具停放、交通管理的场所。
    医疗类建筑是指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与护理,承担公共卫生的预防与保健,从事医学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场所。
    社会民生服务类建筑是指社会民生服务场所。
    综合类是指不同业态共处一个场所。
    民用建筑具体分类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