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局部修订条文(2019年版)
1 总 则
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规 模 |
托儿所(班) |
幼儿园(班) |
小型 |
1~3 |
1~4 |
中型 |
4~7 |
5~ |
大型 |
8~10 |
|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名 称 |
班 别 |
人数(人) |
|
托儿所 |
乳儿班(6~12月) |
10人以下 |
|
|
托小 |
15人以下 |
|
托大班(24~36月) |
|
||
儿园 |
小班(3~4岁) |
20~25 |
|
中班(4~5岁) |
26~30 |
||
大班(5~6岁) |
31~35 |
解读:1 本条增加了托儿所的规模和各班婴幼儿的年龄、人数,是根据国家卫健委的建议而确定的。
2 对比原规范分类表,托儿所班别分为: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
名 称 |
班 别 |
人数(人) |
|
托儿所 |
乳儿班 |
10~15 |
|
托儿班 |
小、中班 |
10~20 |
|
大班 |
21~25 |
||
幼儿园 |
小班 |
20~25 |
|
中班 |
26~30 |
||
大班 |
31~35 |
3 幼儿园的规模小型1~4、中型5~8、大型9~12,按照每4个班分类。
2 术 语
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 (此条删除)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此条删除)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解读:原规范文字欠妥,既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该对应“婴儿和幼儿”。这次干脆删除“幼儿”,文字就“和谐”了。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解读:1 局部修订版规范《条文说明》本次修订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服务半径为300m,更方便婴幼儿接送。
2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条文说明》3.0.4.2以居住区教育设施为例,《规范》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半径的控制要求分别是不宜超过1000m、500m和300m(此规划设计控制指标已沿用多年且受到居民的普遍认可),分别与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相对应,其建设规模需根据生活圈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进行配建。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已经按照生活圈居住区的方式表达了,所以此处的局部修订版规范《条文说明》不准确。
3.2 总 平 面
3.2.2 三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 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此条删除)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解读: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规定独立设置的托儿所、幼儿园由原来三个班改为四个班;二是对合建的班数由二个班改为三个班。
2 合建的建筑类型规定做了适当调整,增加了可与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2A 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解读:
1 局部修订版规范《条文说明》由于托儿所的幼儿比幼儿园的年龄小,其活动能力和范围也要小一些。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保持不变,将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面积适当减少。
2 从局部修订版规范条文看到的是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人均3m2),幼儿园活动场地分成每班(人均2m2)和全园共用(人均2m2)。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解读:
1 3.2.8《条文说明》“原条文中,婴幼儿‘生活用房’包括卫生间、储藏间和公共活动用房,这些房间日照标准不需要3h”
对比:2016版规范《条文说明》2.0.6 幼儿生活单元是幼儿生活用房中供一个班级幼儿园活动的空间,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
原规范不够清晰明确,现在明确了对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有日照要求。
3.2.8A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解读:本条是增加内容。这条对3.2.8的补充,规定了获得冬季日照开窗面积。
4 建 筑 设 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解读:
原规范文字欠妥,既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该对应“婴儿和幼儿”。这次干脆删除“幼儿”,文字就“和谐”了。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解读:幼儿园生活用房布置没有变,托儿所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计算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解读:这一点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一致。
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解读:增加了寒冷地区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4 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解读:1 防夹手设施之一,在门与门框连接处采取设置柔性覆盖物等措施,防止幼儿手脚伸入夹伤。
2 总的来说,凡是婴幼儿使用的房间门都开向疏散走道。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 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 0.09m。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 0.09m。
解读:对防护栏杆的高度和栏杆净间距进行了调整。将原规定的高度1.10m修改为1.30m,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修改为0.09m。(包括楼梯栏杆)
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m)
房间名称 |
净高 |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 |
2.8 |
幼儿园活动室、寝室 |
3.0 |
多功能活动室 |
3.9 |
注: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
解读:本规范“4.2.3 乳儿班应包括睡眠区和活动区”,所以有本条分类修改。
4.1.17A 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
解读:新增内容。
4.1.17B 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解读:新增内容。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的幼儿。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
4.2.2 托儿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解读:本规范表1.0.3-2,已经描述了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对应的年龄,所以此处按照分班方式描述。
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乳儿班每班房间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
各区名称 |
最小使用面积 |
|
|
|
15 |
|
|
|
|
储藏 |
|
4.2.3A 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A的规定。
表4.2.3A 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
各区名称 |
最小使用面积 |
睡眠区 |
35 |
活动区 |
35 |
配餐区 |
6 |
清洁区 |
6 |
卫生间 |
8 |
储藏区 |
4 |
注: 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 m2。
4.2.3B 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
2 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3 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
4.2.3C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视。
4.2.3D 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
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此条删除)
1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
的通风、排烟系统。
4.2.5A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
2 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
3 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
4 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
4.2.5B 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4m。
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此条删除)
4.2.6A 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第4.3.6条、第4.3.7条、第4.3.8条、第4.3.14条、第4.3.15条、第4.3.16条的规定。
解读:托儿所设计较少,无论新老规范对很多人来说都是新规范,必须全面学。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
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20 105m2。
表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房 间 名 称 |
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
|
活 动 室 |
70 |
|
寝 室 |
60 |
|
卫生间 |
厕 所 |
12 |
盥洗室 |
8 |
|
衣帽储藏间 |
9 |
解读:变化较大的是: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05m2
4.3.5 活动室宜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解读:也就是计算日照的时候要考虑阳台或平台的影响。
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器之间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解读:意味着沟槽式厕位方式取消。
4.3.17 应设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其使用面积宜每人0.65m2,且不应小于90m2。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蓬,严寒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解读:多功能教室面积计算有了依据。
服务管理用房
4.4.1 服务管理用房应宜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所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应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服务管理用房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房间名称 |
规 模 |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
晨检室(厅) |
10 |
10 |
15 |
保健观察室 |
12 |
12 |
15 |
教师值班室 |
10 |
10 |
10 |
警卫室 |
10 |
10 |
10 |
储藏室 |
15 |
18 |
24 |
园长室、所长室 |
15 |
15 |
18 |
财务室 |
15 |
15 |
18 |
教师办公室 |
18 |
18 |
24 |
会议室 |
24 |
24 |
30 |
教具制作室 |
18 |
18 |
24 |
注: 1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3 房间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间面积可适当减少。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应设置晨检室和收发室,宜设置展示区、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婴幼儿车存储等空间,宜设卫生间。
解读:功能房间和功能区有小调整。门厅设置洗手池这一点要注意。
4.5 供应用房
4.5.1 供应用房应宜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生活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A 厨房使用面积宜0.4m2/每人,且不应小于12m2。
解读:厨房使用面积计算有了依据。
5 室 内 环 境
5.1 采 光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厨房等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采光系数最低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
采光等级 |
|
采光系数最低值(%) |
窗地面积比 |
Ⅲ |
活动室、寝室 |
|
|
多功能活动室 |
3.0 |
1/5 |
|
办公室、保健观察室 |
|
|
|
|
|
|
|
睡眠区、活动区 |
3.0 |
1/5 |
|
Ⅴ |
卫生间 |
1.0 |
1/10 |
楼梯间、走廊 |
1.0 |
|
解读:,对幼儿用房及其他相关用房的天然采光质量作了具体的规定。
5.2 隔声、噪声控制
5.2.1 托儿所、幼儿园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
|
≤45 |
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 |
≤50 |
5.2.2 托儿所、幼儿园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空气声隔声标准
房间名称 |
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dB) |
楼板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 |
|
≥50 |
≤65 |
多功能活动室与相邻房间之间 |
≥45 |
≤75 |
解读:楼板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65必须采用隔声降噪措施(如橡胶垫)才能够达到。
干货:局部修订版规范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幼儿园规模分类,小型:1~4个班;中型:5~8,;大型9~12个班,每4个班分一类。
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规定独立设置的托儿所、幼儿园由原来三个班改为四个班;二是对合建的班数由二个班改为三个班。合建的建筑类型规定做了适当调整,增加了可与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
3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不能够开一个小窗户就打发了。
4 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在门与门框连接处采取设置柔性覆盖物。
5 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05m2
6 对防护栏杆的高度和栏杆净间距进行了调整。将原规定的高度1.10m修改为1.30m,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修改为0.09m。楼梯栏杆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也修改为0.09m。
7 多功能活动室使用面积宜每人0.65m2,且不应小于90m2。
8 厨房使用面积宜0.4m2/每人,且不应小于12m2。
下一条: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应该淘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