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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成都市交通设施沿线临街新建住宅噪声防护技术规定》

发布日期:2019-07-05      分享到:

《成都市交通设施沿线临街新建住宅噪声防护技术规定》

 
 
一、总则
(一)为防治交通设施沿线噪声污染,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声环境质量,按照国家环保部、住建部关于噪声防治的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
(二)本技术规定包括合理规划布局、噪声源控制、建筑噪声防护、建筑信息公示四个方面的原则与方法。
(三)本技术规定适用于交通设施沿线(轨道、道路)新建住宅的环境噪声污染预防与控制。
二、合理规划布局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交通设施沿线应充分考虑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结合《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合理规划布局住宅用地。
(一)城市快速路两侧临街面原则上不新规划住宅用地,已规划布置的应按照《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进行建筑退距,并对住宅建筑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设置必要的噪声隔离设施,有效降低住宅建筑受到地面交通噪声的影响。
(二)对交通设施沿线的新建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房间的使用功能,临街房间宜规划设计为厨房、卫生间等非居住用房,不宜布置卧室。
三、噪声源控制
在技术经济可行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噪声源和传声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一)新、改、扩建市政道路应采取主动降噪措施,路面应采用降噪材料,隧道内两侧及顶棚应加设吸音材料,桥梁应按照环评要求加装声屏障。
(二)对临交通设施沿线的住宅建筑宜合理利用地物地貌、绿化带等作为隔声屏障。
(三)交通管理部门宜利用交通管理手段,对临住宅建筑的交通设施沿线采取限鸣(含禁鸣)、限行(含禁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参数(车流量、车速、车型等),降低交通噪声。
四、建筑噪声防护
交通设施沿线规划布局了住宅建筑时,应对住宅建筑采取被动降噪措施,对室内声环境质量进行合理保护。
(一)建设单位应在设计任务书中载明拟建建筑场地噪声级和隔声减噪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进行隔声减噪专项设计,设计图应载明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厅)应达到规定允许噪声级范围。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对隔声减噪设计进行审查,形成专门意见。
(三)交通设施沿线新建住宅建筑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各方责任主体应对项目隔声减噪措施是否按照施工图审查通过的图纸施工进行核查,质量监督部门在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对以上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五、建筑信息公示
(一)房屋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时,应在销售现场公示对临街住宅采取的被动降噪措施内容。
(二)房屋建设单位应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文本中明确临街住宅可能受噪声影响等不利因素影响的提示内容。
六、本规定从2018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
名词解释:
交通设施沿线:指沿地面的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路等交通性主干线。
主动降噪:指交通性主干线及设施建设采取降低噪声的工程技术措施。
被动降噪:指对交通设施沿线临街住宅采取增加隔音性能、降低室内噪声的工程技术措施。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住建筑噪声防护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成建委〔2018〕603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改善我市交通设施沿线居民居住环境,根据《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设施沿线临街新建居住建筑噪声防护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8〕549号),我委于2018年8月27日至9月10日,对全市2018年2月1日后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的含有居住建筑的临街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检查共随机抽取工程项目9个,全为房屋建筑项目;涉及建设单位9家、设计企业9家,施工图审查机构6家。
二、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对受检项目执行国家有关噪声标准规范,落实《成都市交通设施沿线临街新建住宅噪声防护技术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看,部分企业和机构能够较好地执行噪声防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能够认真执行国家及本市的规范、标准。但也存在部分企业未严格落实国家及本市噪声防护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现象。部分项目存在设计问题,规范选用不当;设计图纸与专篇计算内容不一致;构造做法不合理;对设计及专篇文件的细节考虑不足等一般性问题仍然较多。本次检查的9个工程项目共发现违反设计条文规范及其他问题15条(个)。
三、存在问题
(一)部分建设单位未在设计任务书中载明拟建建筑场地噪声级和隔声减噪要求。
(二)部分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进行隔声减噪专项设计,设计图未载明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厅)未达到规定允许噪声级范围。
(三)部分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隔声减噪设计进行审查,形成专门意见。
(四)引用规范不全不当。
(五)计算报告中部分图例不清晰,无法做出相应判断。
(六)单个计算报告内部各构造层次前后不一,相互矛盾。
(七)计算报告或设计图纸中构造层次明显不合理。
(八)所提计算报告书中有明显缺项,构造列表不全。
(九)计算报告书与节能图纸中选用外窗不一致。
(十)室内背景噪声计算书与建筑隔声计算书内容完全相同,应合并只出一份或分开出具。
(十一)部分报告没有计算公式及计算过程,直接输入结论,无法判断。
(十二) 部分报告卧室、起居室与邻户房间之间空气隔声未计算。
(十三) 部分计算报告显示资料不全,且无结论章节。
(十四)部分计算报告书为后补材料,对实际工程的施工无法起到指导作用,无法保证实际质量。
(十五)计算报告之间及计算报告与设计图纸之间构造做法不统一,相互矛盾。
四、下一步工作
(一)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要高度重视建筑防噪减噪工作,要严格按照《成都市交通设施沿线临街新建住宅噪声防护技术规定》要求,加强对噪声敏感区域建筑的防噪减噪。建设单位应在设计任务书中载明拟建建筑场地噪声级和隔声减噪要求;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进行隔声减噪专项设计,设计图应载明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厅)应达到规定允许噪声级范围;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对隔声减噪设计进行审查,形成专门意见。
(二)强化监督管理。针对本次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要对已经设计完成的项目展开全面检查,加强整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督导检查,并把临街居住建筑交通噪声防护纳入日常检查内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质量监督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对隔声减噪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核查,确保《成都市交通设施沿线临街新建住宅噪声防护技术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17日

 
 
 
 

摘自“地方领导留言板”:
东明书记您好!
        由于之前剑南大道道路建设规划不合理、环境评估不健全,导致剑南大道影响两侧部分建筑居住噪音污染。剑南大道离居民区仅15〜20米,且无任何遮挡和降噪措施,特别是天府一街至华府大道两侧隧道出口,两侧临街几千户居民住宅受到噪音影响严重。白天也超过规范要求的噪音控制,夜间大货车由于无监管,噪音分贝已经完全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基本要求。据成都高新区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大货车以80码速度通过时噪音达102〜120分贝,居民根本无法居住和睡觉。我实在无法理解剑南大道环评是怎么通过的?

        城市道路分四个等级,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主要的区别是速度,以及涉及的车速和断面的布置。设计车速:快速路60km/h到100km/h,城市主干道60km/h到80km/h,次干道40km/h,逐级往下降。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双向四车道以上的规模、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主要作用是保证汽车畅通连续地行驶,提高城市内部的运输效率。城市快速路的一个主要原则,即快速路没有红绿灯,可以连续通行。
        按照此标准,成都三环路、二环路、剑南大道、凤凰大道、日月大道快速路属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的噪音影响也很大。
 

建筑设计中关于隔声降噪的相关内容:
       1 交通设施沿线:指沿地面的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路等交通性主干线。

       2 对交通设施沿线的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房间的使用功能,临街房间宜规划设计为厨房、卫生间等非居住用房,不宜布置卧室。

       3 交通设施沿线的住宅建筑应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进行隔声减噪专项设计。

       4 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设计图载明卧室、起居室(厅)应达到规定允许噪声级范围,即: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5 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设计图载明建筑构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要求,即:
       1)外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住宅):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
tr≥45dB

       2)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分户墙、分户楼板: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45dB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51dB
       3)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交通干线两侧卧室、起居室(厅)的窗: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
tr≥30dB
其他窗: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25dB

       4)户(套)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卧室、起居室(厅)的的分户楼板: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T,w(实验室测量)<75dB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T,w(现场测量)≤75dB

       6 对交通设施沿线的住宅建筑必须有噪声计算书或报告书,包括室内噪声计算书(报告书)、建筑构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计算书(报告书)、分户楼板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计算书(报告书)。

      7 其他区位住宅建筑也有相关图纸载明内容和计算书(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