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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商住楼”建筑使用功能

发布日期:2019-05-11      分享到: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95(2005版),建筑分类表中第4项“建筑高度超过50m或者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米的商住楼。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版)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和术语中均没有商住楼提法。那么设计说明中“商住楼”的建筑使用性质如何确定呢?

        商住楼能不能称为“住宅与商业组合的建筑”?《建筑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第2项“建筑高度超过50m或者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米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功能组合的建筑。《条文说明》“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这条规范中“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提示我们,可以把商住楼的建筑使用功能归为“住宅与商业合建建筑”。条文说明中,明确了两种公共使用功能的建筑一起叫组合,所以不宜用“组合”一词。当然采用“住宅和商业组合建筑”表示其功能也无妨,在这里只是希望更有依据而已,更准确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