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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专业问题分析及对策1——总说明

发布日期:2019-05-24      分享到:

一、总说明
1、建设地点未具体到街道或乡镇。
对策:具体到街道或乡镇。根据《抗规》附录A的要求当工程项目在县及以上城镇以外的区域时,应按《地震动参数区划图》2015版附录A、B确定
《抗规》附录A仅列出了县级及以上城镇的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同一县级区域内不同的乡镇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与《抗规》附录A可能不一致(详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如四川彭州市龙门山镇的地震动参数与天彭镇的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都不一致。
2、有的项目由两个及以上结构单元组成,项目概况表未按结构单元填写及漏泄结构单元建筑总高。
对策:按结构单元填写及明确各结构单元建筑总高。
3、未明确建筑主要使用功能。
对策:按《砼规范》要求明确建筑的主要功能。
4、未对结构单元进行规则性判别。
对策: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16年版的要求,判别结构单元的不规则项及不规则程度,以及属于一般不规则或特别不规则建筑的结论。
5、未明确基础设计使用年限及基础设计安全等级。
对策:按《基础规范》3.0.5条第5款明确基础设计使用年限及基础设计安全等级。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是按地基基础的复杂性和技术难度确定。划分时考虑的因素有:建筑物的性质、规模、高度及体型对地基变形的要求、场地和地基条件的复杂程度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造成的严重程度。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考虑的是:基础在规定时间内(设计使用年限)、规定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基础设计应满足《砼规范》的相关规定的要求,一般情况基础设计安全等级与上部结构设计安全等级相同,且重要性系数不小于1.0。一柱一桩验算桩身承载力时,重要性系数取1.1。
6、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未注明经审查合格。
对策:注明工程设计依据的勘察报告经审查合格。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施工图(含勘察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
7、需抗浮设计的工程未提供抗浮力标准值。
对策:应根据抗浮计算结果,设计文件中注明抗浮力标准值,提供给抗浮设计单位进行抗浮专项设计。
8、地基土及基坑周围的土层为弱透水层或不透水层时,未对基坑肥槽回填施工要求做要求。
对策:当未采用抗浮措施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基坑形成浮力。如回填土需采用改性粘土;分层夯实,压实系数不小于0.94;地下室周边做散水及排水沟等措施。
9、采用规范存在过期、名称不完整、版本号错误、以及规范不适合本项目。
对策:删除不适合本项目的规范、规程;采用的规范、标准应为有效版本。
10、不分建筑的具体情况,均要求做沉降观测。
对策:《地基规范》10.3.8条规定的建筑需要做沉降观测。其他建筑可不做沉降观测。
11、多遇地震水平影响系数与计算书不符。
对策: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统一结构说明及计算书的多遇地震水平影响系数。
二、计算
1、底层计算模型层高与施工图层高不一致。
对策:计算模型与施工图应一致。
2、层的概念不清。计算模型层数与施工图不一致。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建筑多数层有面积较小的局部夹层,结构建立计算模型时,把局部夹层作为计算层。计算结果有关层的指标均不能反映结构的实际情况,如层间位移指标,层间刚度比、层间承载力比。
对策:面积较小的夹层按层间梁、板输入。PKPM程序有这功能,且可输入层间梁上荷载及层间板上荷载。
3、未对个别跃层柱加强。
对策: SATWE说明书:跃层柱按分层输入与按调整修改柱底标高,两种方式内力分析结果是一样的,说明书建议采用逐层输入,以获得清晰、准确的计算结果。
1)、注意复核跃层柱的长度系数。(楼板刚性假定的跃层柱按分层输入时,长度系数存在问题)
2)、验算跃层柱位移角、受压稳定、抗震承载力(如强柱弱梁、强剪弱弯)。
3)、加强跃层柱的构造措施,如提高配筋率、箍筋全高加密。
4、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倾覆力矩50%时,框架抗震等级及框架柱的轴压比未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
对策:按《高规》8.1.3条调整。
5、罕遇地震工况的地震水平影响系数最大值输入不满足《抗规》要求。
有的项目在计算参数地震信息输入栏勾选《区划图》(2015),水平影响系数计算规则如下:
中震:地震加速度x2.5
小震:地震加速度x2.5/3
罕遇地震:地震加速度x2.5x(1.6~2.3)。SATWE程序(1.6~2.3)隐含值为1.9。
按区划图确定的小震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为《抗规》的1.0417倍。
按区划图确定的罕遇震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6~9度分别为(括号内为《抗规》值):0.238(0.28)、0.475(0.5)、0.712(0.72)、0.95(0.9)、1.423(1.2)、1.9(1.4)。
按区划图确定的中震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为《高规》表4.3.7-1的1.11倍
与《抗规》存在一定得差异。
对策:抗规修订说明的依据之一便是《地震动参数区划图》2015年版,且执行日期在区划图之后,建议地震信息输入栏勾选抗规(修订)。
6、计算墙、柱和基础时,活荷载折减系数不满足规范要求。
对策:程序默认的按楼层活荷载折减系数只适合《荷载规范》第1(1)项。活荷载折减对结构材料影响很小,该项是否折减选项勾选“否”。
7、未输入电梯机房相关梁或墙上的电梯固定反力。
对策:根据电梯资料提供的固定反力,输入计算。
8、多层框架结构位移比大于1.3时,有的所未考虑双向地震扭转效应。
对策:位移比应考虑偏心影响,大于1.3时计入双向地震扭转影响。
9、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小于规范值。
对策:1)、15%(较多)以上的楼层地震剪力系数小于规范值或底部楼层地震剪力系数小于规范值的85%,需调整结构布置,增加结构刚度或减小结构重量。(摘至成都市设计文件审查释疑)
      2)、当最小地震剪力系数不属于上述范围时,可相应增大该部分楼层剪力至满足规范要求。当底部总剪力不满足规范要求时,结构各层的地震剪力(不论是否满足最小剪力系数的要求)均需按不小于结构底层的剪力调整系数进行调整,不能只调整不满足最小剪力系数的楼层。(摘至抗规5.2.5条文说明)
      3)当需要进行剪力调整,应根据结构X、Y向基本周期是位于加速度控制段(T<=Tg)、速度控制段(Tg=5Tg),分别填写强弱轴方向的动位移比例因子:0、0.5、1。
10、带地下室的结构模型,当嵌固端不在地下室顶板时,未考虑顶板的实际嵌固作用。
SATWE程序涉及到“底层”内力调整,针对的嵌固层进行,若嵌固在地下室基础,仅对与基础相连的地下室柱进行内力调整,地上一层未做调整。
对策:嵌固端定义在地下室顶板补充计算,包络设计地上一层框架柱。
11、框架结构计算模型漏点角柱,不满足《抗规》6.2.6条要求。
对策:结构四大角及外墙阳角处的框架柱定义为角柱。
12、多层建筑计算模型位移比未按《抗规》表3.4.3-1要求,勾选“考虑偶然偏心”。
    对策:勾选。
13、结构模型主轴与X轴、Y轴方向不一致。
    导入DWG文件形成计算轴网,由于建筑底图轴线与X轴有夹角,导致结构模型主轴与X轴、Y轴方向不一致,计算风荷载时,体型系数不正确。同时,若夹角大于15度,容易忽略《抗规》5.1.1条第2款的要求。
    对策:导入DWG文件前,旋转图形,使主要轴网平行X或Y轴。
14、地下室外墙进入整体计算,截面设计采用整体计算结果,未修改地下室外墙侧土水压力参数。
    对策:根据地勘报告,正确填写地下水位标高;以及地面使用活载(一般为10KN/m²)、回填土恒载。同时建议采用手算复核。
15、次梁端支座未点铰接。
    对策:由于主梁对次梁的约束有限,建议次梁端支座点铰。并采取以下措施:
1)、主梁按弯剪扭构件要求配置箍筋,侧面钢筋按抗扭纵筋设计。
2)、次梁铰支座负筋按《砼规范》9.2.6条设置。
16、高回填区填土未固结,计算桩基础时为计负摩阻力。
对策:按《桩基规范》5.4.2条计算负摩阻力。
17、对于框架承担的倾覆力矩不超过10%的少量框架的剪力墙结构,未按《高规》8.1.4条做0.2V0调整。
  对策:《高规》8.1.3条第1款,其中框架部分应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框架设计。应按规范调整。
18、风雨操场、报告厅等建筑抽掉中部框架柱形成顶层大空间,未采取加强措施。
  对策:周边柱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箍筋全高加密;大空间地面楼板适当加厚,并双层双向通长配筋(配筋率不小于0.25%)。
19、坡屋面板未采用弹性板模拟其实际刚度。
  对策:采用弹性膜或弹性板6模拟其实际刚度。
20、楼板大开洞建模计算时未定义弹性板。
  对策:当开洞后,有效板宽小于典型板宽的50%时,应定义楼板为弹性膜或弹性板6。
21、嵌岩桩嵌岩段侧阻及端阻综合系数查表5.3.9时,采用的嵌岩深径比的深度包括了扩大头端的高度,有误。
  受压桩扩大头斜面与岩石接触时,没有摩阻力。
 对策:扩大头桩的嵌岩深径比采用非扩大头部分嵌岩的深度与非扩大头桩身直径的比值。
22、两桩承台梁桩基础桩中心到荷载重心距离不一致时,桩反力为上部荷载的1/2,有误。
对策:按简支梁计算模型计算支座(桩)反力。
23、同一结构单元部分采用桩基础、部分采用独立柱基础,不满足《抗规》3.3.4条要求。
对策:若同一结构单元需采用不同基础类型,应计算地基变形,控制差异沉降满足《地基规范》5.3.4条要求,否则应计入差异沉降对结构的影响。(含强风化岩石地基)
三、施工图
1、基础施工图:
1)、一柱一桩(大直径桩)无承台时,桩和柱连接处不满足《基础规范》第8.5.3条第10款要求。
对策:一柱一桩不设桩帽时,桩截面及配筋应同时满足桩及高杯基础短柱的要求。
2)、相邻基础(独立柱基础)土质基坑高差与基坑最小水平距离的比值大于0.5。
对策:相邻基础(独立柱基础)土质基坑高差与基坑水平最小距离的比值宜不大于0.5。否则应采取支挡措施,确保地基的稳定。
3)、山地高层建筑无地下室时,基础埋深不满足《基础规范》第5.1.4条的要求,将嵌岩桩视为转换柱,地基梁视为转换梁计算,
存在的问题:
a、施工图桩未满足转换柱构造要求。
b、转换层层高取多少?
对策:应明确桩基础的概念:桩基础是设置于岩土中的桩和连接于桩顶端的承台组成的基础,桩是基础的一部分,属于基础范畴。若将桩视为嵌岩段以上的高杯基础的短柱,基础埋深可满足规范要求,但高杯基础短柱(桩)部分应按《地基规范》8.2.5条设计。
现行规范及计算程序对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协同作用的计算方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将基桩与上部结构整体计算(注:层高应算至嵌岩段顶),忽略桩周土的影响,桩配筋不按计算值设计无可靠的规范依据。建议按下述要求设计:
a、采用嵌岩桩基础时,当承台埋深不满足《基础规范》第5.1.4条的要求时,应按《地基规范》5.1.2条验算大震作用下,建筑的倾覆及滑移稳定性;
b、当建筑稳定性验算满足要求时,可加强桩基础的整体性(如承台顶标高设250厚钢筋砼板,配双层双向钢筋(单层单向配筋率0.25%));加强承台周边的回填土质量;加强建筑周边基础梁高度及周边回填土质量。
c、如倾覆稳定性验算不满足要求,应增加承台埋深或增设抗倾覆的抗拔桩(可计入由水平力作用面建筑外侧桩提供的抗拔力)。
d、水平力作用面桩距较大时,水平力可由各单桩水平承载力之和抵抗。桩水平承载力计算时,桩顶位移不大于1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