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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发布日期:2020-04-01      分享到:

标准与规范中,写明“本规范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所以强制性条文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咨询。
建设部网站中政务咨询板块是回复各种咨询,点击“回复”就能看到回复内容。

 
网友(福建福州 黄福寿)《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车道与住宅建筑水平防火间距的最小距离 [2019.11.05]
  问题:现大量小区地下汽车库与地面主体住宅建筑组合建造,《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国标,第3.0.3条和第4.2.1条均是强制性执行条文;第3.0.3条: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第4.2.1条: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表4.2.1第一行:汽车库(一、二级),及第一列:耐火等级(一、二级)所对应的防火间距的数值是10米。问题:即当住宅小区的地下汽车库与地面主体住宅建筑组合建造时,住宅小区的地下汽车库的出入口位置及车道是否应与住宅主体建筑外墙的水平防火间距应至少10米的距离?请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权威解释。
住房城乡建设部: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对地下车库适用。
2.当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第5.1.6条等条文相关规定。
3.本规范中未具体规定当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住宅建筑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车道与住宅建筑防火间距,拟在合适的时候对本规范进行局部修订和补充完善。
段工: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车道与住宅建筑防火间距规范没有规定,从回复口吻来看,应该有一定的限制。我们现在方案设计的时候应该注意: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车道与住宅建筑防火间距保持10米的距离。
 
 
网友(上海 金玉龙):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是否适用于商品房小区的地面停车位设计 [2015.11.10]
问题:我想咨询一下2015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国家标准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是否适用于商品房小区的地面停车位设计?这个国标中有提到适用于别墅的地面停车位,那么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面停车位是否同样适用?毕竟不管到哪里,汽车自燃的风险都是存在的,一旦离住宅楼外墙过近,都会存在引燃的风险。不能因为别墅小区就考虑防火间距的安全,而对于商品房公寓就不考虑防火间距的问题。因为国标上面写了“本规范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所以特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咨询,住房城乡建设部是否可以给出一个权威的回复。为了广大只能买得起商品房而买不起别墅的百姓,请务必回复。谢谢。
网友(湖南长沙 胡小文):您好,《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正式出台,关于一般项目或单位内临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是不是也需要按照该规范的关于停车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进行控制呢?如果按该规范控制,最小控制6米,有些项目配置的停车位数量难以达到数量要求。请明示,万分感谢! [2015.11.10]
住房城乡建设部: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该规范未做具体规定。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中第1.0.2条所指的是设置在别墅(半)地下室、底层的停车位,即建筑物内的停车位,当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不能完全分隔的或不同住户的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情况,也适用于本规范。
 
网友(广西南宁 李丽)关于住宅停车场的问题 [2019.10.31]
问题:我看到2015年11月住建部回复过说:《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未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做具体规定,那请问住宅小区停车场按照什么规范控制与建筑之间的距离?紧贴建筑设置是否合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1.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2.0.3条规定,停车场的定义为: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或构筑物。
2.如咨询中所提到的小区停车场符合规范中对停车场的定义,则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3.相关规范暂未对不符合停车场定义的停车位与建筑之间的距离做出规定。
段工:对于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不属于停车场定义。住宅小区内或者单位内部中,不符合停车场定义的停车位与建筑之间的距离没有规定。
 
 
网友(长沙 李先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第7.2.1条中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请问如果此建筑物在裙房范围内有一宽度小于4m的凹槽,裙房进深算至外墙外侧(即凹槽外侧)还是凹槽内侧?盼回复,谢谢。 [2019.10.18]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宽度小于4m的凹槽不具备更好的展开消防救援的条件,所以裙房进深算至外墙外侧(即凹槽外侧)。
 段工:不用解读。

网友(吉林省公主岭市 陈义龙)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咱们部门制定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中,关于4.2 灶具4.2.1 设置灶具的房间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1.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这项是必须执行的条款么,是不设置门,燃气公司就有权利不给通气么。 [2019.05.29]

 
住房城乡建设部:
  1.《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第4.2.1条第1款规定,“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该条款不是强制性条文,但该条款依据全文强制性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的第8.2.2条、第2.0.12条制定,为上述强制性条文的细化要求。
  2.《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第8.2.2条规定:“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对“非居住房间”的定义,第2.0.12规定:“非居住房间是指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他房间。”即起居室(厅)不在应安装灶具的空间范围内。如果厨房不装门,和起居室(厅)空间上无隔离,则可认为两者在空间上为一体,如果此种情况安装灶具,则与第8.2.2条相抵触。
3.以上条款制定的主要目的为:将室内设置燃具的场所与人员休息和聚集的场所在空间上分隔开,以防止泄漏的燃气和烟气流入起居室和卧室而引发着火、爆炸或中毒死亡事故,最大程度的保障人身安全。
综上,“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属于应强制执行的内容,否则将不符合《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2.2条的强制性规定。
段工:国外经常采用的开敞式厨房,当采用燃气器具时,在中国就不符合标准了。作为建筑师应该对燃气的两本规范有所了解。
 
 
网友(厦门 何先生):设计单位没有造价资质的话可否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 [2017.09.08]
  问题:设计单位没有造价资质的话可否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如果设计单位没有造价资质,但是自有或外聘造价工程师,可否?还是说设计单位没造价资质,要把设计过程中涉及造价的业务委托给具有造价资质的单位来承担?附: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建质函[2016]247号):3.10.1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份。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
1.不具备造价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针对所承接的设计项目,可由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设计阶段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作为设计文件内容。
2.不具备造价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所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效。
段工:设计单位可以承接本单位设计项目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另外也说明,设计单位的人员可是使用注册造价证。